北京统计年鉴(2019)显示,2018年,北京共有13.8万对登记结婚,7.4万对登记离婚,这使北京一年的登记离婚的数量对比登记结婚的数量超过50%大关,达到53.6%。而仅仅在数年之前的2010年,北京的登记结婚对数为13.8万,登记离婚对数为4.4万,登记离婚数/登记结婚数比例为31.9%。尽管这一数据并不等同于离婚率,但是它的上升从侧面一定程度说明离婚率的提升。
面对婚姻危机,意识到自己的另一半可能出轨时,此时我们要做的一定要镇定,不要立马给另一半打电话质问,否者很可能会失去一些取证先机,让另一半有了防范,你再取证就难了,理智在这里显得异常重要,有可能还会让你挽回这段婚姻。
有婚姻调查数据统计显示,婚姻调查取证的目的,约三分之二是出于维护家庭挽救婚姻的目的,这其中约一半人完全是为了挽救婚姻,另一半人基本是为了挽救婚姻,但也想收集一些证据以备离婚时资证。只有约三分之一的人,才是真正为了想要离婚的目的,才咨询律师收集证据。总之,大部分当事人或至少前期都是想要维持家庭关系。
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关于通奸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并未将通奸列入,也就是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的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有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但是,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异地“捉奸”可求助“110”,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曾有当事人跟踪配偶与第三者,看到他们在宾馆开房进了房间,打110报警,说明自己看到配偶跟陌生女子正在宾馆开房,怀疑是在卖淫嫖娼,因为自己一个弱女子,如果硬闯进去怕人身安全受威胁同时也担心引发其他法律责任,需要求助警察介入。之后警察出警进入宾馆对双方作了笔录,男女双方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卖淫嫖娼,承认是男女朋友关系并陈述了很多有价值的内容。
3、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重婚罪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而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又是自诉案件,即需要控诉一方当事人自己去完成举证,公权力一般不主动介入,举证的难度极大。
现实生活中,重婚取证一般会有: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我国婚姻登记与户籍登记并未联网,往往会出现登记结婚了户口上仍为未婚的情形,这样就可能出现登记后的一方,又异地与他人登记结婚,如果同时调取到两份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直接证据,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多见;除此之外,就需要调取同居双方其他方面的证据,比如:对外以“老公老婆”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邻居和亲友证言;如果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双方以配偶身份签字或者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双方为父母亲等。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方主张对方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由于两性生活的私秘性,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实践中这方面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下面结合多年律师执业经验,介绍婚外情取证一些常用的注意事项。
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根据法律,如果一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可以免除另一方的举证责任。如果经过前述努力,仍无法取得足够证据,有时也不要悲观泄气,有时利用法庭调查中互相发问环节,通过巧妙的问话设计,让对方在回答问题中承认相关事实或者将本不完整的证据链补充完整起来,也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这种效果的取得,需要发问者有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而且还带有很大的偶然性。
有些证据可能是稍纵即逝的,比如通奸现场等无法再现的场景,可以通过请求公权介入做笔录的方式固定,比如电子版、手机短信类容易被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这样,即使对方以后删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响。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外遇证据只是证明能配偶某一次身体出现不轨行为,这还达不到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损害赔偿的标准。婚姻调查证据中只有重婚或者持续同居的证据,才能申请损害赔偿。同居的通行标准,通常是持续三个月的时间跨度。故《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但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酌情考虑。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出轨,不是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依据,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
寄语: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在一起就很难了,婚姻更是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你的婚姻生活无波澜,满幸福;如果真的遇人不淑,能放下时请放下吧,人生有时需要糊涂一点,顺便有证据的话就留下来吧。